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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文件
環發[2012]11號
關于空氣環境監測質量標準GB3095-2012通知
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生態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省級城市、副省級環境保護局、派出機構、直屬機構:
為貫徹第七屆全國生態環境保護交流會和2012年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精神,積極推進我國空氣污染控制,有效維護人民身心健康,我部允許發布《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本規范的實施如下:
一是深刻認識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關鍵實際意義。
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是新形勢下加強環境空氣整治的理性要求。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趨勢,以煤炭為核心的能耗大幅飆升,機動車擁有量大幅增加,經濟發展相對發達地區氮氧化合物(NOX)和污染物(VOCs)消耗量大幅增加,活性氧(O3)和細顆粒物(PM2.5)環境污染加劇。在空氣污染物(PM10)和總漂浮細顆粒物(TSP)環境污染尚未得到有效解決的情況下,京津冀、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區PM2.5和O3環境污染加劇,霧霾經常發生,可見度降低。
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是完善生態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主要內容。完善生態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合理的自然環境評價指標體系,使評價結論與群眾個人經驗一致,逐步與國家標準對接,是探索環境保護新道路的主要日常任務。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是實施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促進空氣污染聯合防治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和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完善空氣質量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加強空氣污染控制,完善自然環境空氣質量指標。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實施是滿足公眾要求和提高政府信譽的必要規定?!董h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改善了生態環境評價的污染物因素,可更好地反映在我國自然環境空氣質量指數中,反映了混合環境污染的現狀;調整了指數值標準化管理描述方法,完善了空氣質量指數的發布方法,有利于提高自然環境空氣質量指數評價的合理水平,更好地指導群眾的身心健康,努力消除主觀性感官與檢測評價效果不完全一致的情況。
二、實施新修訂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在我國不同地區的環境污染特點、社會經濟發展和環境安全管理規定之間存在較大差距。新增指標值檢測必須進行實驗儀器安裝、網站安全操作、技術專業人員管理等一系列準備工作。為確保儀器設備、人員、資產、測量、準確、準確、及時實施新修訂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現指出以下規定:
(一)分期付款執行新標準的時長規定。
2012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污染區及其市轄區及省級城市;
2013年,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地區113個,中國環境保護示范大城市;
2015年,所有市級以上大城市;
2016年1月1日,全國各地實施新標準。
(2)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生態環境保護的必要性,鼓勵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政府在上述要求的時間內實施新標準。
(3)經濟發展技術基本良好,混合環境污染非常明顯,如京津冀、長三角、珠江三角洲等重污染區域,確保自然環境空氣質量指數新標準的實施,首先使檢測結果與群眾體驗一致,盡快與國際對接。
三是大力推進空氣污染控制,不斷提高自然環境空氣質量指數。
現階段,我國環境污染形勢不容樂觀,主要表現為空氣污染物消耗量大、環境空氣污染物含量高、區域空氣混合環境污染嚴重。實施自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檢測和發布數據信息只是處理空氣污染問題的第一步,必須大力推進空氣污染控制,采取進一步對策提高空氣質量指標。最近,環境保護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合作,做好以下工作:
(1)進行科學研究,制定合格的總體規劃。在快速檢測和新聞發布的基礎上,機構能源盡快進行合格的節能減排相關科學研究,了解規律,建立排放細節和操作預防措施,對空氣質量指數改進方法和目標及相應的控制技術進行科學合理、系統軟件、深入科學研究,探索管轄環境空氣質量氣象預報系統軟件,逐步提高風險信息內容判斷和預警信息工作能力,進一步加強空氣污染控制高科技支持點。未達到自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關鍵大城市,應當制定合格的總體規劃,報有關部門批準。
(2)提高自然環境準入的門檻。嚴格控制新項目準入,嚴格控制兩高一資新項目和產能過剩行業的快速改進和產品出口。加強區域產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嚴格控制鋼鐵、混凝土、光伏玻璃、傳統煤化工、多晶硅、電解鋁廠、造船業等產能過剩行業擴大生產能力建設項目。
(3)廣泛開展重污染地區環境污染聯合防治。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領域實施空氣污染控制總體規劃,增加產業鏈調整范圍,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積極推廣綠色能源,開展煤炭交易總產量操作示范點。實施多污染物合作操作,制定和實施火力發電廠、鋼鐵、石化等重點領域工業廢氣排放標準值,大力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細顆粒物和污染物排放總產量。
(4)進一步加強機動車環境污染控制。采用鼓勵和控制多管齊下的經濟發展控制方法,積極推進汽車柴油質量和機動車環保標準的實施,提高汽車柴油清洗水平。落實第四階段機動車環保標準,鼓勵重點地區提前實施第五環節環保標準。全面推進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方法,加快取代黃標車
(5)不斷完善極端惡劣天氣因素下的空氣污染監測報告和預警信息管理體系。地方市級以上大城市環境保護局應當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對自然環境污染監測結果進行人民日報和實際日報工作,為群眾提供身心健康指導,正確引導當地居民科學安排交通和生活。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空氣污染控制預警信息應急計劃,建立區域應急管理體系,重大污染立即運行應急機制,實施關鍵排放生產限制、土方回填施工終止、機動車限制等應急措施,明確提出保護措施。
全國各地要盡快做好落實新標準的準備工作,按時落實,并立即向我部實施情況。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環境保護部公告
公告 2012年 第8號
關于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的公告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空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確保健康,引導群眾身心健康,現允許《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為國家生態環境保護規范,并予以公布。
規范名稱,序號如下:
(AQI)技術要求(實施)(HJ633-2012)
本規范與《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同步實施,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發規范內容可在環保部網站(bz.mep.gov.cn)查看。
特此公告。
配件:自然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要求(實施)
2012年2月29日。
自然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要求(實施)
Technicallentionambientairqualitindex(ontrial)
(HJ633-20122016-01-01-01實施)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空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在標準自然環境空氣質量指氣質量標準》,本標準要求《自然環境空氣質量指數日報》和《實際日報》的標準和程序。本規范中的污染物濃度值均為質量濃度。本規范與《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同時實施。
環境保護部公告
公告 2012年 第7號
關于發布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公告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空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確保健康,防止環境污染,現允許《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作為國家自然環境檢測標準,并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合作公布。
規范名稱,序號如下:
自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
根據有關法律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本規范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各地實施。
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主管部門在全國各地實施本規范前,可根據《關于促進空氣污染聯合防治、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發〔2010〕33號)等文件,提前執行本規范實施本規范,實際實施意見(包括區域范圍、時間等)再次公布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生態環境保護情況提前執行本規范。
本規范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可在環保部網站(bz.mep.gov.cn)查看。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修訂單》(環發〔2000〕1號)、《保護作物空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GB9137-88)廢除。
特此公告。
(本公示業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陳剛簽字)
配件:自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2012年2月29日。
自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Ambientairqualitystandards。
(GB3095-2012代替GB3095-1996GB9137-882016-01-01-01)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空氣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范,維護和改善自然環境、生態環境保護,確保健康。本標準包括環境質量功能分區分類、標準等級分類、新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和濃度標準值、檢測方法、數據分析的有效性要求、實施和監督。各省、市、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規范中未要求的新型污染物質項目的區域自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本規范中的污染物濃度值均為質量濃度。該規范于1982年首次公布。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0年第二次修訂,第三次修訂。本規范將根據中國社會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進行適當修訂?!董h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修訂單(環發〔2000〕1號)、《保護作物空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GB9137-88)廢除。
環境保護部宣傳。
2011年第86號公示。
國家污染物環保標準《建筑工地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公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止自然環境噪聲污染,維護和改善自然環境,確保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可持續發展允許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為國家污染物環境保護標準,并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合作公布。
規范名稱,序號如下:
(GB12523-2011)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上述規范具有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上述規范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以上規范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可在環保部網站(bz.mep.gov.cn)查看。
自上述規范實施生效日起,廢除下列規范:
一、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噪聲標準值(GB12523-90);
二、施工現場噪聲測量法(GB12524-90)。

空氣環境監測,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
訂購:空氣環境監測質量標準GB3095-2012